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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去年11月,昆明的王女士因租房找到了昆明尊园地产的一处门店,当时一名姓张的中介人员介绍了房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三个月过去,房东却表示没收到后续的房租,让王女士尽快搬走。
3月28号上午,王女士再次来到这家尊园地产,但仍然没找到当时接待自己的那名中介人员。王女士说,当时确定心仪的房源后,张某作为中介人员就领着王女士来到要租的房子内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
但蹊跷的是,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没有见到房东,王女士在转款前,还特地问了一下,张某则表示,已获得了房东授权。
记者注意到,这份租赁合同没有任何公司抬头,也没有盖公章。直到今年3月,房东来催缴房租时,才得知张某多收了三个月的房租。
察觉不对,王女士找到中介公司维权时,还遇上了因为同样原因来维权的梁先生,两家人现在都联系不上张某。
随后,记者将两名租客的遭遇反映给了昆明尊园地产客服部处理。28号下午,客服部工作人员回复,张某已于今年1月从尊园地产公司离职,建议租客可以起诉张某。
尊园地产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可能确实来过门店,但是来了门店之后,她跟这个员工张某怎么对接,我们不清楚对接的最后,结果就是她(王女士)没有通过门店在我们公司签署合同,而是自己选择了和员工(张某)签署合同,他们签署的不是尊园地产的合同,然后款项也没有支付给尊园地产,我们认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保雨辰律师:
通过中介公司租房是比较常见的租房方式,租客可以通过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房东达成合意,签订租赁合同。很多房东为交易便捷,也都会直接委托中介机构代自己进行出租,由中介与租客直接签订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本案中,王女士基于对中介的信任,看房后直接与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但到最后房东却声称没有委托中介签订合同也未收到王女士租金,并且以此为由要求王女士搬离。这涉及到代理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中介在没有获得房东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租金,这一无权代理行为直接导致了王女士的损失。王女士可以据此要求中介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在这儿也提醒大家,在租房的过程中,如租赁的房屋是由中介直接出租,需要与中介签订合同,那么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向中介公司确认是否取得房东出租房屋的授权,关注租赁合同的内容以及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履行合同时,严格落实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