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日前,新宁物流(300013.SZ)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宁物流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 证监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处罚五十万元,对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处罚二十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悉,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万元。
此外,重庆亿程也在2018年内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6万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亿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认为新宁物流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对此,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律师表示,新宁物流拟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律师参与索赔,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结合新宁物流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收盘前买入新宁物流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新宁物流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后续根据调查进展可能会有所变化)。 (来源:金融界、法胜团队)